A0508-201-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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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辑:施工现场安全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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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08-201-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调动全体职工搞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切实加强施工生产安全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根据业主的要求,结合我项目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生产目标: 1.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安全组织机构,责任明确,资料齐全,配有专职安全员,人员稳定。 1.2、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职责明确,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操作规程齐全,并认真执行。年初制定安全生产计划,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3、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年初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年末有安全生产总结。 1.4、安全生产教育有记录。《安全生产法》宣传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5、每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有记录。 1.6、安全生产事故按“三不放过”原则处理。 1.7、安全生产事故无漏报,隐瞒不报现象。 1.8、安全生产宣传有内容,安全标志,安全标语醒目,安全操作规程挂牌齐全。 1.9、每项工序都有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2.奖惩情况 2.1奖励制度: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功绩大小,分别给予表扬或奖励: ①对于安全技术规程执行得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有显著成绩的部门、班组及个人; ②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机械设备隐患、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 ③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很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 ④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 ⑤在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 ⑥及时制止违章和误操作并转危为安者; ⑦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 ⑧在安全专项活动及安全宣传教育中成绩显著的个人。 2.2惩罚制度: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个人,项目部严格追究其违章违纪和造成事故的责任。 2.2.1、各种违章违纪的处罚: (1)违反用火、用电和进入设备检修规定的视情节罚:50-500元/人、次; (2)凡违反禁烟规定,在施工现场吸烟者,罚款100元; (3)违反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不按安全规定着装,罚款100元/人、次,; (4)凡不按规定持证上岗者,罚款100元/人、次; (5)凡由于施工作业需临时破坏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完工后未修复的扣罚施工班组1000-10000元/处; (6)损坏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防、灭火器材、安全标志的,赔偿经济损失的500~5000元/次; (7)施工现场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不按《整改通知书》按期整改完成的,扣罚300-1000元/项; (8)发生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扣罚施工班组500元/次; (9)其它各种违章,视情节扣罚300-1000元/人、次; 2.2.2存在事故隐患的处罚 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部门及施工作业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处罚: (1) 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保险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部门酌情给予处罚。 (2) 对各种安全装置(如压力表、安全阀)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要酌情给予处罚。 (3) 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后,对在限期内能怎改而不怎改的;本部门不能怎改,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订的;本部门不能怎改,但应提出申报而未提出申报的部门,要酌情给予处罚。 2.2.3凡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因故发泄私愤,有意扰乱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备、设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对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对设备长期失修,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对违反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7)、对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或谎报的主要责任者; (8)、对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措施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2.2.4其他处罚 (1) 凡阻止、干扰、刁难安全监察人员、安全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拒绝安全检查人员检查的,要对当事人和所在部门酌情给予处罚。 (2) 发生事故时,在执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事故的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 ) 发生事故需应赔偿经济损失的,其赔偿金额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赔偿款应从相应作业队工程款或个人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和作业队工程款的15%,直至扣完全部赔偿。对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较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2.3 减免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2.3.1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伤亡事故,可酌情减、免处罚。 2.3.2 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部门以外其它原因,可酌情减、免处罚。 2.3.3 对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术水平,在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2.3.4 发生事故后,能积极组织(配合)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分析,对事故的有关人员提出严肃处理意见,并能认真制订防范措施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3. 实施与检查 3.1 项目部每月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由各部门推荐,项目部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给予奖励。 3.2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者由基层部门推荐,项目部审议,项目部领导批准给予奖励。 3.3 经济处罚由安生部会同财务部门执行。 ①发生工伤事故后,基层部门按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经项目部审议,报公司领导批准。 ②本办法所罚款由财务部门按安生部发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中的处罚规定、处罚通知单”从被罚部门工资或作业队伍工程款中扣除,不得摊入生产成本。 ③ 对所罚款项,财务部门应立专用户头,列入暂存款——安全专款中,由项目部掌握用于安全工作。 3.4本规定由工程部负责监督检查。 4、附则 4.1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4.2 本制度由工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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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录音ID:26151
  • 录音名:A0508-201-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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