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713-201-某市关于规范养犬的通告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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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13-201-某市关于规范养犬的通告

关于规范养犬的通告 为加强韩城市养犬的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倡导市民规范养犬行为,结合我市实际,通告如下: 一、本市重点限制养犬区域为二环以内(新城区、金城区、东至明珠大道、西至327国道、北至北纬路、南至南二环)区域及区域外的旅游景点、文物保护、主要道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重点限制养犬区域,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养区域。 二、本市的医院(动物医院除外)、学校、幼儿园,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区禁止养犬。在重点限制区内,居(村)民每户限养一只小型观赏犬(成年犬体高不超过35厘米,体重不超过5公斤),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 三、在重点限制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个人,应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7日内,将犬只迁移到一般限制区饲养或移送养犬管理部门。不按规定对烈性犬、大型犬采取措施的,公安机关联合动卫部门予以统一收缴。 四、养犬人携犬外出时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所养犬进行牵领,并束链(绳),不束链(绳)的视为无主犬、流浪犬,进行捕捉。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犬人对犬只排泄的粪便应当及时清除,不得破坏环境卫生。 五、遛犬规定时间为(每日早7点前、晚19点以后)。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儿童活动场所、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候车室、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宾馆、饭店、市场等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园、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 六、养犬人不得携犬乘坐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得携犬在市委、市政府划定或设定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遛犬。同时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同时携带犬类粪便回收工具,犬只在户外便溺的,携犬人请立即清除。 七、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按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八、凡未挂牌和未实行拴养圈养的犬,一律视为流浪犬,由公安机关联合动卫部门予以统一收缴管理。任何公民发现伤人狂犬,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予以捕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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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录音名:A0713-201-某市关于规范养犬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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